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六条有效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主要职责:(一)开展献血者的招募与血源管理、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二)执行献血者免费健康检查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三)血液的质量控制与评价;(四)血液的集中检测;(五)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