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献血者的招募与血源管理、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执行献血者免费健康检查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

(三)血液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四)血液的集中检测;

(五)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