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宣传、出版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将个人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资料或者实物捐献给国家的;(三)在保护、管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