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和自治县特色。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依法批准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