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主街道、主干道、公共厕所(收费厕所除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和居民住户,由单位或个人负责;(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五)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