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街道、主干道、公共厕所(收费厕所除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和居民住户,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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