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馆、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缴纳恢复费。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的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道线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