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