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员的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的颁发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