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受威胁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应监视疫情动态。为控制毗邻地区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消毒点,执行动物防疫监督任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