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