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的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