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