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