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