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