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转让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