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应按城镇标准进行管理,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设置广告,应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设置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定期维护。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