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依法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和进行宗教宣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支持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资金,不得为非法传教人员提供方便,包庇违法活动。

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举行含有宗教内容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