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区、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自然环境,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