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发票的。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