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