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通过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