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民房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家庭常住人口证件(户口簿、身份证);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原有房屋产权证明(新建不提供);
选址位置图、房屋简易施工图;
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房屋在依法征收确定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