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现场: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

建设临时工程的事由消失;

因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