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规划条件核实中,在符合规划条件以及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下,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不得超过百分之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述内容,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市)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