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被确认正式撤销、撤回、吊销、作废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规划许可,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专门场所进行公告声明。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