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