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未形成住宅小区的分散居民用户,以住宅外墙为界,水表以及墙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

(二)已形成住宅小区的集中居民用户,水表以及住宅楼进户总阀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水表至住宅楼进户总阀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

(三)总表设在用水单位室外或院墙外的,总表以外(含总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总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水单位负责维护;

(四)总表设在用水单位室内或院内的,以建筑物外墙或者院墙为界,水表以及墙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水单位负责维护;

(五)表室集中装表管理的用户,表室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维护,表室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供水单位与用户对供水设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