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城区具体实施范围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对禁止燃放时间和范围予以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