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且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