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