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