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