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在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的下列行政许可,由管理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经批准后五年未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二)取水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款规定事项,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