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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