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设立的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的,由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