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阿哈水库保护区内原批准开办的煤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计划,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所堆弃的煤矸石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煤窑及其产生的煤矸石、矿坑废水由所在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