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阿哈水库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禽畜,从事围库、拦库和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捕捞;
(四)经营旅游、餐饮;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以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使用与供水防汛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机动船舶;
(八)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