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二)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利用渗坑、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储存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六)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七)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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