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治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禁止改变、破坏保护区设立的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