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