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科技人员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价入股。

科技人员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