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养犬人在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后,应当向环境卫生服务部门缴纳卫生费。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听证形式确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