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养犬人变更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牌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重新登记或者补发犬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