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