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