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