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