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购货凭证上标明的商品价格负责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