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取费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