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按照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三)联系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待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进行学习,开展活动,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自治活动;

(八)在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九)办理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